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726号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3245525X,法定代表人夏远芝。委托代理人卢勇、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华,男,40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