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树臣与苏金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树臣,苏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郑树臣,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大营子村哈叭气组。被申请执行人:苏金宝,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居委会1组。本院在执行郑树臣与苏金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苏金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