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智明、张绍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智明,张绍勇,XX,林泽雄,张昌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魏智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申请执行人张绍勇,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申请执行人林泽雄,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张昌柳,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魏智明、张绍勇、XX、林泽雄与被执行人张昌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智明、张绍勇、XX、林泽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8065.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荣东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