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兵艳与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兵艳,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钟兵艳,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中文化,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杨任霄,男,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住所地中江县。经营者:张金城,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雄强,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钟兵艳与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兵艳依据(2016)川06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负责人张金城)给付赔偿款人民币76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负责人张金城)给付申请执行人钟兵艳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由钟兵艳退还钻石戒指壹枚,同时,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负责人张金城)退还申请执行人钟兵艳购买钻石戒指壹枚的货款19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90000元定于2017年4月24日给付(已给付)。双方当事人均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二、申请执行人钟兵艳放弃其他权利,本院(2016)川06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三、本案诉讼费11470元、本案执行费101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中江县凯江镇六喜珠宝店(负责人张金城)已经履行了49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 判 长 陈 小 明代理审判员 沈 材代理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钦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