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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子朝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朝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子朝,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籍贯: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屏南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朝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子朝醉酒后,乘坐地铁至地铁火车站下站,倚靠在安检外围的铁马(铁栏杆)上,阻碍人员进出购票,后被福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民警杨某与火车站车控室值班站长黄某一起将被告人陈子朝搀扶至地铁火车站警务室,并通知其家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子朝突然无故用左手肘击打民警杨某左脸,致使杨某左下颌软组织挫伤,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后被闻讯赶来的保安制止。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子朝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5.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子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证明、警官证、工作职责、病历、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事情经过、户籍证明、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截图、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信某1、信某2、冯某、黄某、信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7]142号检验鉴定书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醇检字第347号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朝公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子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子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