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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鹏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948号原告:高鹏,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濉溪县。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对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