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请人唐兴友与被执行人朱智安、石文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友,朱智安,石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9号申请人唐兴友,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智安,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文章,男,汉族申请人唐兴友与被执行人朱智安、石文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智安、石文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智安、石文章自觉履行案件款5000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拘留二被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龙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亚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