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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付新力诈骗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174号付新力:你因诈骗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并未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亦未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取证违反法定程序,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本案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被扣押、冻结的部分物品可能不属于赃物,不应被扣押、冻结,侦查机关不履行对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的妥善保管义务,亦未及时返还被害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你通过建立一个为公的“新宇宙”、“大家庭”等说教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并获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事实,不但有证人孙某、付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韩某、边某、王某、杨某、于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企业登记情况简表、账单统计表、收入明细表、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房权证等证据佐证,你及同案被告人李某亦供认,足以认定。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侦查机关针对扣押的涉案物品制作了清单,相关清单亦随案移送;没有证据反映侦查机关在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时存在违法行为,或在扣押、冻结涉案物品后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一审判决对涉案物品亦依法作出了明确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