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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碧霞、张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碧霞,张朝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碧霞,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阳,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陈碧霞因与被上诉人张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碧霞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碧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碧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陈碧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