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勤睿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勤睿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运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1号楼909室。法定代表人李筱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勤睿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港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1室-3。法定代表人王晓亮,总经理。第三人上海运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中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勤睿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运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勤睿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运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天津勤睿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天津勤睿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交货义务,因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存在冲突,目前,暂不能交付,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5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