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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巾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茂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巾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茂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沙园路16号101房、201房、301房、401房。法定代表人:李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茂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铁铺工业区(儒路头北面山园)。法定代表人:陈泽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勤,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钿,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茂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茂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2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金巾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非借款合同关系,也未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任何方式对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应当先通过交易习惯进行判断,无法判断的才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其作为公司法人应当从公司法人账户中转账支付。广州金巾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市增城区,其公司法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也是在广州市增城区,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是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是针对所有类型的合同作出一般性规定,而当最高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有特殊的规定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茂中公司超过答辩期限,答辩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其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裁定驳回广州金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潮州茂中公司以广州金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72万元,借款期届后经催讨无果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州金巾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损失,并提供了《结算业务委托书》等为据,双方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广州金巾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结合广州金巾公司的上诉理由和原审法院的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能否认定原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从潮州茂中公司起诉提交的材料来看,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合同履行地,广州金巾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交易习惯。因本案是潮州茂中公司要求广州金巾公司给付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向法院起诉,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潮州茂中公司是本案接收货币一方的当事人,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潮州茂中公司所在地在潮州市湘桥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广州金巾公司上诉认为应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汉杰审 判 员  陈燕飞代理审判员  吴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