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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应德与陆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德,陆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02民初407号原告:王应德,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现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扶绥县。被告:陆文胜,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告王应德诉被告陆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应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应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应德负担。审判员  覃东坡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