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述彬与被告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彬,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603号原告:李述彬,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生,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艾永国,执行董事。原告李述彬与被告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李���彬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形式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述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74元,由原告李述彬全额承担。审判员 涂珠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