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094号原告王某1,男,1995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