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094号原告王某1,男,1995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