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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明淼诉尹新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淼,尹新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977号原告张明淼.被告尹新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淼与被告尹新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新中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尹新中起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4元,依法减半收取5587元,由原告张明淼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翟晓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