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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530号原告:潘某,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被告:曹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通过微信聊天及双方家人相互见面后,双方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及缺乏对对方了解的前提下于9月9日草率登记结婚。且婚后由于原告在佛山工作,被告在廉江工作,双方在一起的时间非常少,见面次数也非常有限。且被告婚前隐瞒自身患有疾病的事实,导致双方无法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原告认为婚姻本就是相互坦诚,无法接受被告这种欺骗行为。且被告的性格、生活习惯与原告相差极大,被告的经济能力也无法维持一个家庭的开支,双方不能和睦相处与沟通,双方在婚后没有共同债务、没有生育子女,为结束这种没任何感情的生活,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除户口本无原件核对外,其余证据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被自相识至登记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告诉称其婚前隐瞒自身疾病并不属实。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有原件核对):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经庭审质证、认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份经双方的亲戚介绍用微信聊天认识,并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儿女,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及缺乏对对方了解的前提下草率登记结婚的,且被告婚前隐瞒自身患有疾病的事实,导致双方无法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夫妻双方没有任何感情,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被告双方因聚少离多而缺乏交流,以致感情生活出现问题,但夫妻间的缘分来之不易,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与被告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和好,经营好婚姻家庭生活。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对原告多加体贴,争取原告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钟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