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南宅福隆购物中心1号综合楼101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9171693-1。法定代表人陈明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园区西环路,组织机构代码:31409508-1法定代表人陈志铭。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10.1元;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71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27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62元,由被告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明森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本院(2016)闽0181执11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