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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雅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雅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2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雅轩,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元氏县人,务农。2015年10月22日因高雅轩绝缘板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案被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元氏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于2016年9月16日入河北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2016年10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转元氏县看守所羁押,2016年10月12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辩护人,魏敏贞,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雅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雅轩及其辩护人魏敏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高雅轩驾驶冀A×××××号小轿车沿井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段时,与行人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雅轩驾车驶离现场,2016年9月14日23时许高雅轩驾驶冀A×××××号小轿车返回现场,后弃车逃逸。经元氏县交警大队认定,高雅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高雅轩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雅轩对起诉书指控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雅轩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且主动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雅轩从轻判处、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高雅轩驾驶冀A×××××号小轿车沿井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段时,与行人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雅轩驾车驶离现场,后高雅轩与其朋友吕某等人返回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016年9月14日23时许高雅轩驾驶冀A×××××号小轿车再次返回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后弃车逃逸。经元氏县交警大队认定,高雅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雅轩及家属垫付受害方丧葬费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高雅轩供述,2016年9月14日22时许,我开车在井元路由西向东与行人相撞了,当时我不确定是撞到人了,没有停车,走到陈村桥后我才停车,然后我给朋友打电话,朋友过来后我们一起又到了事故现场。才知道是撞到人了,我们找到伤者,由我朋友吕某报的120。当时我的车一直在陈村桥那停着了,等120走后,我才把车开到现场,然后我报的110,报完警后,我就离开现场了。2、受案登记表(2016)8783记述:报警人高雅轩,报警电话159××××8990,报警时间,2016年9月13日23时10分。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记述能够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4、(2016)1026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记述,冀A×××××号福特牌小轿车右前方与行人相接触。5、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某鉴(2016)病捡字第340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记述,交通事故致高某颅脑损伤严重,可导致其死亡。6、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元公交认字(2016)第1618194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高雅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7、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及高雅轩的驾驶证信息证实高雅轩1990年7月2日出生,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8、元氏县急救站调度室院前急救日志记述,编号9.14,电话015××××8457,地址在井元路向阳街往东,车祸。来电时间22:50。9、缴、取款证明证实2016年9月20日高雅轩家属垫付丧葬费三万元给受害方的事实。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高雅轩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及随后报警,后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的事实属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雅轩及家属主动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570000元(订立赔偿协议书给付450000元,两年内给付120000元。以上不含已付30000元丧葬费)。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受害方请求对被告人高雅轩从轻处罚。以上有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雅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雅轩逃离现场后再次回到现场并电话报警、后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及家属主动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司法局经调查出具了对被告人高雅轩同意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且主动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雅轩从轻判处、适用缓刑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雅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建芳人民陪审员  焦克静人民陪审员  冯婉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