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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跃国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跃国,男,生于1977年1月9日,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景洪市,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跃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跃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跃国携带150粒疑似毒品可疑物到云南省景洪市商业局后门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跃国人身进行检查,在其身上左侧裤包内发现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50粒,经称量,净重14克。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跃国的房间进行搜查,从其卧室桌子抽屉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瓶盛放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经称量,净重4.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片剂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跃国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跃国曾因嫌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王跃国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跃国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跃国携带毒品可疑物到云南省景洪市商业局后门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跃国人身进行检查,当场其身上左侧裤包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50粒。经称量,净重14克。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跃国的房间进行搜查,从其卧室桌子抽屉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瓶盛放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经称量,净重4.5克。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涉案的18.5克毒品可疑物进行扣押。经鉴定,被查获的片剂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跃国进行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吗啡阳性,属吸毒人员。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跃国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身检查笔录、被告人王跃国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搜查证、毒品指认、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委托鉴定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笔录、物证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跃国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跃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跃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