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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郝宏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宏来,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郝宏来,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潘飞,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郝宏来与潘飞机动车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潘飞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郝宏来三万五千元;二、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潘飞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郝宏来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潘飞名下无房产、车档,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潘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郝宏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