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神力工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神力工业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155号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法定代表人:江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华、孙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神力工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黄代志。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神力工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昌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