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辍学,务农,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王平楼村刘庄其婆弟党自愿家中,因琐事与党某的前妻张某2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曹某用脚跺住张某2的腹部,致使张某2外伤性难免流产,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书证:被告人曹某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出警说明、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雷某、单某、王某、孟某、宋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王平楼村刘庄其婆弟党某家中,因琐事与党某的前妻张某2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曹某用脚跺住张某2的腹部,致使张某2外伤性难免流产,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张某2于2012年3月29日13时52分用150××××6874的电话报警至110,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侦查,2016年5月4日将嫌疑人曹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曹某承认自己在案发日与张某2发生了厮打。此案告破。2、前科证明证实,曹某无犯罪前科。3、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物证鉴定室,王俊士、曹夫成具有鉴定资质。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2外伤性难免流产构成轻伤二级。5、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卫生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证实,2016年3月29日下午16点42分,曹某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卫生院,主诉与人发生争执出现腹痛伴少量见红,经诊断宫内孕15w+1,先兆流产,在该医院保胎治疗。2016年4月1日4点出现腹疼、见红症状加重,建议转入上级医院。6、证人党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曹某和张某2相互厮打在一起,相互用手抓住对方的头发,相互用脚踢对方。打过架后张某2吵着说肚子疼,说见红了。7、证人雷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曹某和张某2对骂,然后厮打在一起,曹某就朝张某2的肚子上跺了两脚,致张某2见红,后来流了产。8、证人单某证言证实,曹某与张某2对骂、厮打,看到胖女人曹某就朝张某2肚子上跺了两脚,致张某2见红了。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看到一个身高有一米七左右的胖女人正在和张某2撕扯,这个胖女人扯着张某2的头发,张某2扯着这个胖女人的衣服,旁边还有邻居在劝架,一看打起来了,就赶紧上前劝架,在拉架的时候这个胖女人就朝张某2肚子上面跺了两脚。10、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孟某和宋某走到党某家的时候都看到张某2和党某的嫂子曹某相互厮打在一起,都是相互用拳脚打,拉开架,张某2说肚子疼。11、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宋某走到现场看到曹某与张某2正撕扯着,架被拉开后,张某2说肚子疼。1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张某2因肚子疼于2016年4月1日凌晨5点被送到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治疗,说是被打的,7点多张某2都流产了。1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3日23时许,刘某在超市里面听见外面有人争吵,出门看到两帮人在吵架,一帮是一名胖子和一名瘦子,另外一帮七、八个人,刚开始人多的一方三个人在饭店门口打一名瘦子,瘦子倒地后,那一名胖子把人多一方中的35岁的男子搂住脖子摔倒在地上后没有站起来,我听人说腿断了,之后,人多一方上去围殴胖子,后来有人打110报警,人多一方打人的人都跑了,受伤的35多岁的男子和胖子被接走去医院了。14、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2016年3月29日上午张某2和曹某在党某家中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曹某朝张某2的肚子上跺了两脚,至其见红,后保胎失败,流产了。15、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9日,曹某听到张某2在党某家里骂骂唧唧,就过去看看究竟,张某2就开始骂曹某,曹某就跟张某2还有张某2几个表嫂子厮打起来,期间,其跺住张某2的右大腿腿根了。16、、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经协商,曹某赔偿张某2各种费用共计2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张某2对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17、户籍证明证实,曹某生于1989年4月27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非法伤害她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徳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