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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白江波申请执行王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江波,王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67号申请执行人:白江波,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王孟军,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X县X乡X村*组人。申请执行人白江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孟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江波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孟军在太原监狱服刑,且在法院执行查控网上未查控到其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30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园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