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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忠君、荣成市大东方脆璐水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君,荣成市大东方脆璐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君,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大东方脆璐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忠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大东方脆璐水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大东方脆璐水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欠款1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