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鹏与汤颖、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汤颖,石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173号原告:陈鹏,男,1988年8月2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汤颖,女,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石翔,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本院审理原告陈鹏诉被告汤颖、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鹏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