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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陈明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陈明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54号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中江县南华镇栖妙路18-2号经营人:钟碧琼,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中江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中江分所律师。被告:陈明贵,男。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陈明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洛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