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世全申请执行王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全,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1708号申请人王世全,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执行人王祥,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执行王世全与王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祥履行(2014)桐法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担保人王晓晓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坪丰农富产品批发市场二期A区2栋24-2号住房作价45.2万元交付给申请人王世全代为清偿被执行人王祥应向申请人王世全履行的全部债务;申请人王世全另向被执行人王祥补足差额3.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晓晓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坪丰农富产品批发市场二期A区2栋24-2号住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4407212)作价45.2万元,交付申请人王世全抵偿被执行人王祥应向申请人王世全履行的全部债务(申请人王世全另向被执行人王祥补足差额3.2万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王世全时起转移。二、申请人王世全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