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南天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金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325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金屏银行存款人民币2596268.7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