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林与被告闫升起简转普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林,闫升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496号之一原告:王立林,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被告:闫升起,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原告王立林与被告闫升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闫升起现住址不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福山审 判 员 康逢军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