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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9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猛与XX、席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XX,席彩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9386号原告:王猛,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XX,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席彩侠(系被告XX妻子),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猛与被告XX、席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被告XX、席彩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XX于2014年2月24日从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事后,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XX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2、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被告席彩侠辩称: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XX向王猛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今借人:XX。2014.2.24号”。同日,王猛转款10万元至XX账户。至庭审时,XX分文未还。本院认为:王猛与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猛主张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XX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王猛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席彩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且席彩侠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席彩侠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王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XX、席彩侠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