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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左路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路生,聋哑人,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卫庆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路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路生及其指定辩护人卫庆红、手语翻译人杜爱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左路生在本市乘坐875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西华苑附近时,被告人左路生窃取被害人张某挎包内的咖啡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61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被害人。被告人左路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左路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左路生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希望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接警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听力医学鉴定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路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左路生系聋哑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路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靳 艳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