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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冠华元丰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欣兆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冠华元丰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兆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412号原告:北京冠华元丰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5层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5008308562。法定代表人:潘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深圳市欣兆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长安大厦B1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WTCXA。法定代表人:和玉龙。上列原告北京冠华元丰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欣兆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终止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货款89775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违约金1795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主要事实2016年10月18日,原(买方)、被告(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频谱分析仪的《合同书(编号YF-SZ9-160XX)》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货品(详见附件),合同总价179550元,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买方收到卖方合同原件,2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定金(预付款)即89775元,第二次付款: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89775元,卖方逾期交付任何一批货物,应每日按该次货款0.2%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逾期交付超过15个工作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6年10月2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转账支付货款89755元。原告诉称,被告此后并未发货,故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判如所请。判决理由和结果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按约履行发货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证据充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已是对逾期损失的定型化计算约定,故原告再主张赔偿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终止原告北京冠华元丰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欣兆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采购频谱分析仪《合同书(编号YF-SZ9-160XX)》。二、被告深圳市欣兆融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89755元。三、被告深圳市欣兆融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冠华元丰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955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冠华元丰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4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雁兵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