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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权与张世碧、牟其全、牟维成、谭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权,牟维成,张世碧,牟其全,谭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权,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维成,男,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世碧,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其全,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晓琴,女,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刘权与牟维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刘权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牟维成等在本院2016渝01**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义务即偿还刘权借款7万元及利息,牟维成已履行2000元,余款由牟维成等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至付清本息时止;2.执行费950元由牟维成等承担;3.刘权同意暂不将牟维成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