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严建波与王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波,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严建波,男,生于1985年10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王建忠,男,生于1968年4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建波与被执行人王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684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873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