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县白合供销合作社与赵振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白合供销合作社,赵振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97号原告:唐县白合供销合作社。地址:唐县白合镇。法定代表人:石少杰,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好,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唐县。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学、王辉,河北京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县白合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赵振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唐县白合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县白合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唐县白合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瑞珍人民陪审员 邸雪兰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