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肖琳琳与孙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琳琳,孙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民初585号原告:肖琳琳,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燕东,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肖琳琳与被告孙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燕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琳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孙燕东偿还肖琳琳借款11200元;2、诉讼费由孙燕东承担。事实与理由:肖琳琳与孙燕东当时是同事关系。2016年1月3日,孙燕东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向肖琳琳借款15000元。后孙燕东陆续返还肖琳琳3800元,下欠借款11200元至今未还。孙燕东未答辩。肖琳琳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2016年1月3日,孙燕东给肖琳琳出具的借据一份。当庭宣读本院对孙燕东的询问笔录一份。孙燕东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肖琳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肖琳琳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及肖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孙燕东的庭前询问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日,孙燕东向肖琳琳借款15000元并向肖琳琳出具了借据。后孙燕东分六次以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3800元,现下欠肖琳琳112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2016年1月3日,孙燕东向肖琳琳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肖琳琳将借款交付给了孙燕东,肖琳琳与孙燕东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孙燕东已还款3800元,故肖琳琳请求孙燕东返还下欠借款112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孙燕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琳琳借款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孙燕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英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