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30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30执42号肖某,女,回族,住所地孟村县分支李某,男,回族,住所地孟村县分支李某,男,回族,住所地高寨镇××村肖某申请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6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某、李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初字第6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兴明审 判 员  吴玉超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