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明义、王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义,王武军,黄润红,范武强,彭水平,彭要伟,程飞飞,彭小朝,王金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301号申请人:赵明义,男,汉族,1955年2月9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姚晖,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乐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撤诉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武军,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城镇居民,住宜阳县,被申请人:黄润红,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范武强,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彭水平,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彭要伟,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程飞飞,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彭小朝,男,汉族,1940年8月13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王金花,女,汉族,1938年3月15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义诉被告王武军、黄润红、范武强、彭水平、彭要伟、程飞飞、彭小朝、王金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明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明义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武军、黄润红、范武强、彭水平、彭要伟、程飞飞、彭小朝、王金花的诉讼。审 判 长 孙晚霞代理审判员 赵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