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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提学与黄映芝、耿浩腾、林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提学,黄映芝,耿浩腾,林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346号之二原告黄提学,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滔,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或上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被告黄映芝,女,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第三人耿浩腾,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第三人林红,女,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被告黄映芝及第三人耿浩腾、林红的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提学诉被告黄映芝、第三人耿浩腾、林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提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映芝、第三人耿浩腾、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学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映芝、第三人耿浩腾、林红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提学撤回对被告黄映芝、第三人耿浩腾、林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提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