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子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子平,男,生于1990年1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澜沧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子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子平伙同张永清(在逃)实施盗窃。21时许,被告人赵子平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金阁KTV楼下联众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的云K×××××号豪爵牌HJ126T-10A型二轮摩托车推至附近的花坛旁藏匿。后其返回金阁慢摇吧卡座2,将被害人李某手提包内的车钥匙及钱包(钱包内有100余元现金)盗走,并将被害人艾某放在沙发坐垫上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被告人赵子平走出慢摇吧后与张永清一同将藏匿的摩摩托车骑走。经云南省勐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490元人民币;被盗白色VIVOX520L型手机价格为2160元人民币。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赵子平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子平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子平伙同张永清(在逃),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金阁KTV楼下联众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的云K×××××号豪爵牌HJ126T-10A型二轮摩托车推至附近的花坛旁藏匿。后被告人赵子平返回金阁慢摇吧卡座2,将被害人李某手提包内的车钥匙及钱包(钱包内有100余元现金)及将被害人艾某放在沙发坐垫上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被告人赵子平走出慢摇吧后与张永清一同将藏匿的摩摩托车骑走。经云南省勐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490元人民币;被盗白色VIVOX520L型手机价格为216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子平的尿液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另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赵子平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子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艾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玉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分析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见证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价格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子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红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