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丙学与张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丙学,张百玲,毛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362号原告:苏丙学,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百玲,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毛庆玲,女,31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苏丙学与张百玲、毛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苏丙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丙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苏丙学负担137.5元,退回苏丙学137.5元。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