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丙学与张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丙学,张百玲,毛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362号原告:苏丙学,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百玲,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毛庆玲,女,31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苏丙学与张百玲、毛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苏丙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丙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苏丙学负担137.5元,退回苏丙学137.5元。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