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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惠雄与广东凯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雄,广东凯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林惠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广东凯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法定代表人:KENNY.POON。林惠雄与广东凯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6)韶仲裁字第00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凯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始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韶仲裁字第001号裁决指定始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02执67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院作出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始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姝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