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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江县化工水泥破产清算组与四川省德阳市三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中江县化工水泥破产清算组,四川省德阳市三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化工水泥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许安胜,该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三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黄汉雄,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黎黎,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中江县化工水泥破产清算组与四川省德阳市三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化工水泥破产清算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江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01)中江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三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160万元。执行中,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1156000元。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本院作出裁定,要求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156000元。执行中,在2017年4月18日前,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00元。2017年4月20日,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656000元。至此,第三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到期债务1156000元已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三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的欠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中江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