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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岳青桂与范甲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青桂,范甲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岳青桂,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范甲甲,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甲甲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甲甲的存款及收入,限额5622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