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金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新街1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被执行人:吕金文,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金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3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