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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静燕、骆建华等与朱银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燕,骆建华,朱银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170号原告:吴静燕,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骆建华,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朱银燕,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燕、骆建华与被告朱银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静燕、骆建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动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燕、骆建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静燕、骆建华负担。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周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