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静燕、骆建华等与朱银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燕,骆建华,朱银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170号原告:吴静燕,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骆建华,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朱银燕,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燕、骆建华与被告朱银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静燕、骆建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动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燕、骆建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静燕、骆建华负担。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周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