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远军与马少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远军,马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财保11号申请人:何远军,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被申请人:马少华,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额敏县。申请人何远军与被申请人马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远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少华名下在农九师绿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12600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26000万元。申请人何远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少华名下在农九师绿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126000元工程款。二、冻结期限为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何远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马杰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蒲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