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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陈苏军、何舍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陈苏军,何舍桃,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7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中路8号。代表人:陈进荣,系行长。被告:陈苏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何舍桃,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城脚路35号。法定代表人:郑跃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陈苏军、何舍桃、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