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陈苏军、何舍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陈苏军,何舍桃,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7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中路8号。代表人:陈进荣,系行长。被告:陈苏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何舍桃,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城脚路35号。法定代表人:郑跃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陈苏军、何舍桃、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