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治刚与唐贵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刚,唐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6973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刚,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唐贵英,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治刚与被执行人唐贵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贵英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治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贵英有一套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还迁房,本院依法对此房进行查封。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查询信息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当天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