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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与刘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刘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14号原告: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路1320号(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05846044-8。法定代理人:沈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保安,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永峰,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受理了原告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力媛 百度搜索“”